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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乙突遭車禍,經濟陷入困頓,而三餐不繼,爰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B 申 請急難救助金;但遭 B 機關以其尚不符合資格為由而駁回。乙不服,除 提起訴願外,同時並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求至少在訴願決定作成前, 能先獲得紓困,度過難關。試問:乙就此應向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 申(聲)請那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又,受理之機關或法院應否准其 所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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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辨明針對「拒絕申請處分」的救濟,其暫時權利保護非為「停止執行」,而是「假處分」;其次,須指出訴願法並無假處分制度,故起訴前應逕向行政法院聲請。最後,探討法院是否准許時,應切入「滿足性假處分禁止原則」及其例外(基本生存權保障),論述假處分要件之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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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拒絕申請處分之暫時權利保護類型選擇、訴願前置階段假處分之管轄權限,以及「滿足性假處分」之容許性與審查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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