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公司申請聘僱外國人 A 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經勞動部以 B 函核發聘僱許可。其後勞動部調查發現,A 接受乙經紀公司安排,參加電視節目錄影並領取通告費屬實。勞動部以 A 為聘僱許可以外之雇主從事工作之事實,廢止 B 函並限期命甲公司為 A 辦理出國手續。甲公司提起訴願並請求停止執行,主張 A 的特殊專長為甲公司所迫切需求。請問訴願機關是否應准予停止執行?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並未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而是直接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請問該管行政法院如何處理該停止執行聲請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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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行政救濟中「停止執行」之雙軌制與要件審查。第一小題測驗實體要件,需運用《訴願法》第93條檢驗甲公司的主張是否構成「難於回復之損害」;第二小題測驗程序要件,需精準點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的「補充性原則」與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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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願法上停止執行之實體要件(難於回復之損害),以及行政法院對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之審查是否具有「補充性原則」。 【解析】 壹、訴願機關應否准予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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