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依照行政院發布之縣(市)長、副縣(市)長、鄉(鎮、市)長待遇表,鄉(鎮、市)長之待遇比照簡任第 10 職等本俸 5 級人員俸給支給。某 A 鄉公所遂依前開規定,核定鄉長 B 之待遇,惟該鄉所在地之 C 縣政府審議後,決定將之提高至簡任第 11 職等本俸 5 級人員俸給支給,雖僅多出不到千元,但肯定鄉長 B 戮力從公,略表心意。如 A 鄉公所不服,得否提起訴願?如 A 鄉公所仍按原決定發給俸給,B 鄉長得否提起訴願?(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行政行為定性」與「訴願適格(訴訟權能)」的精準掌握。解題時須切分兩層次:第一層次是「上下級機關(縣政府與鄉公所)間之內部監督指示」是否構成行政處分及鄉公所是否有權利受侵害(涉及釋字第527、553號地方自治權益之界定);第二層次是「機關與公職人員(鄉公所與鄉長)間關於財產權(俸給)之決定」,此必然構成行政處分,但須向考生點出「程序得否提起」與「實體有無理由」之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上級機關變更下級機關俸給核定之行為性質為何?下級機關得否提起訴願?機關維持原核定不從上級違法指示,受領人得否對此發給行為提起訴願? 【解析】 壹、A 鄉公所不得對 C 縣政府之決定提起訴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