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何謂「公益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是否有此訴訟類型之規定?請問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能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判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作成命令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辨明「公益訴訟(客觀訴訟)」與「主觀權利保護訴訟」的本質差異,並連結《行政訴訟法》第9條。其次,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的公民訴訟,必須精準帶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的見解,說明其訴訟類型屬「一般給付訴訟」而非「課予義務訴訟」,且基於權力分立與行政機關首次裁量權,法院不得逕命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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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益訴訟之定義與法規範依據,以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提起公民訴訟時,法院得否逕行判命主管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 【解析】 壹、公益訴訟之定義與我國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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