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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三 題

訴願參加之型態為何?訴願決定對參加人效力為何?試舉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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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訴願法》第28條的兩種參加型態(利害關係相同之參加、利害關係相反之參加)與第31條的參加效力。解題時須層次分明地列出法條依據,並以典型的『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如核發建照、鄰人抗議)作為實例涵攝,最後補充參加人後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權利,以展現行政爭訟程序的整體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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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訴願參加制度之目的,在於保障因訴願決定結果而受影響之第三人的程序參與權(防禦權),並避免裁判矛盾、達成紛爭一次解決。其型態與效力明定於《訴願法》第28條至第31條。 【論述】 一、訴願參加之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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