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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有一專門以照顧「愛滋病患」為主的社會福利團體(簡稱「A 社福團體」),在 B 社區租了一個房子,安置了十餘位的愛滋病患。B 社區管理委員會(簡稱「B 管委會」)知悉後,立刻召開住戶大會,因為怕被傳染,且房價有下跌之虞,遂決議請該社福團體搬家。該社福團體認為,「愛滋病」並不會透過一般接觸而傳染,乃拒絕搬家。於是 B 管委會乃具狀向法院訴請 A 社福團體遷離該社區。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案涉及何種基本人權?本案應由 A 社福團體或愛滋病患出面主張基本權?如果你是 A 社福團體所委任的律師,你應該如何為 A 社福團體辯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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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法與私法交錯」考題。拿到題目時,不要急著把知道的憲法基本權全部默寫出來,請先看清楚題目的「情境」與「當事人」。本題的背景是「B管委會向法院訴請A社福團體遷離」,這是一個民事訴訟或公寓大廈管理私權糾紛!憲法如何適用在私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這是本題真正的靈魂。 在論述順序上,請先處理「附帶爭點」:釐清本案涉及何種基本權。你要分開看,愛滋病患有什麼權利?(平等權、人格尊嚴、居住及遷徙自由,以及愛滋條例第4條第1項的反歧視保障);A社福團體本身有什麼權利?(財產權及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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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案涉及愛滋病患與社福團體之基本權保障、私法人主張基本權之適格性,以及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於私法關係(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如果你是法官,針對此種個案,應如何審理?有無聲請釋憲的可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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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法與民法交錯」考題。在公法考卷看到「管委會告社福團體」的民事糾紛時,你的公法雷達就要立刻響起!這題考的不是單純的民法請求權,而是憲法基本權如何介入私法關係。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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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涉及私人間基本權衝突時,法院應如何審理,以及法官得否因私人決議違憲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法規範

📝 基本權私人間效力與愛滋人權
💡 基本權透過私法概括條款產生間接效力,限制私人歧視行為之效力。
  • 私法人基本權適格:依釋字第486號,基本權性質非專屬自然人者(如結社、財產權),私法人亦得主張。
  • 基本權間接效力說:憲法價值經由民法第71條、第72條或第148條等概括條款,輻射進入私法關係中。
  • 愛滋條例之保障:該條例第4條保障感染者居住權,構成民法第71條之強行規定,違反者其決議應屬無效。
  • 公寓大廈強制遷離要件: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情節重大』且『三個月改善期』之嚴格程序。
🧠 記憶技巧:主體性看釋字486,私人間採間接效力;概括條款當橋樑,專法限制歧視決議。
⚠️ 常見陷阱:易忽略 A 社福團體(私法人)本身具備之財產權與結社自由,或未將愛滋條例之反歧視規定連結至民法第71、72條的無效事由中。
釋字第486號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公序良俗之操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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