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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有一專門以照顧「愛滋病患」為主的社會福利團體(簡稱「A 社福團體」),在 B 社區租了一個房子,安置了十餘位的愛滋病患。B 社區管理委員會(簡稱「B 管委會」)知悉後,立刻召開住戶大會,因為怕被傳染,且房價有下跌之虞,遂決議請該社福團體搬家。該社福團體認為,「愛滋病」並不會透過一般接觸而傳染,乃拒絕搬家。於是 B 管委會乃具狀向法院訴請 A 社福團體遷離該社區。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案涉及何種基本人權?本案應由 A 社福團體或愛滋病患出面主張基本權?如果你是 A 社福團體所委任的律師,你應該如何為 A 社福團體辯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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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法與私法交錯」的考題。拿到題目時,不要急著把知道的憲法基本權全部默寫出來,請先看清楚題目的「情境」與「當事人」。本題的背景是「B 管委會向法院訴請 A 社福團體遷離」,這是一個民事訴訟或公寓大廈管理私權糾紛!憲法如何適用在私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這是本題真正的靈魂。

  1. 涉及何種基本權?(附帶爭點,佔約15%):這裡要分開看,愛滋病患有什麼權利?A 社福團體本身有什麼權利?病患重點是平等權、人格尊嚴、居住及遷徙自由,以及愛滋條例第4條第1項所具體化的居住反歧視保障;A 團體重點是財產權(租賃權等財產上利益)及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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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三個層次之爭點,應分別論述:

  1. 涉及之基本權種類(附帶爭點):病患之平等權、居住及遷徙自由,並涉及人格尊嚴與居住安定;社福團體之財產權(租賃權等財產上利益)與結社自由。
  2. 法人作為基本權主體之適格(核心爭點一):A 社福團體作為私法人,能否自己主張基本權,或於訴訟上援引其服務對象即愛滋感染者之基本權價值作為抗辯。

小題 (二)

如果你是法官,針對此種個案,應如何審理?有無聲請釋憲的可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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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法與民法交錯」考題。在公法考卷看到「管委會告社福團體」的民事糾紛時,你的公法雷達就要立刻響起!這題考的不是單純的民法請求權,而是憲法基本權如何介入私法關係;而且本題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現行特別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明文禁止歧視感染者,並禁止拒絕其安養、居住。

  1. 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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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以下爭點:

  1. 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私人之間(B管委會與A社福團體)的私法爭議,法官審理時應如何適用憲法基本權之規定?
  2. 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之要件:法官於審理具體個案時,得否因認為當事人之「私人決議/社區規約」違憲而停止訴訟聲請憲法法庭作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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