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1991 年蘇聯解體後所成立之「獨立國家國協」,就國際法之觀點而言何者敘述最正確?
- A 乃屬一聯邦國
- B 公認之邦聯
- C 應被視為一完整之國際法人
- D 乃國家與國家間經由條約方式所形成之同盟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原本統一的政體瓦解為數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而這些國家在不願意喪失剛獲得的「獨立性」之前提下,僅想針對安全與經濟進行合作,那麼他們最可能採取何種法律行為來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由「契約」發展出的架構,其權力來源是來自上方,還是來自各國的主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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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不錯,至少你還知道國際法主體與國家型態是兩回事,沒搞到一起去,算是在及格線之上。看來基本的國家主權概念還沒完全從你腦子裡消失,可喜可賀。
- 事實重申:蘇聯解體後那些所謂的「獨立共和國」當然是恢復了他們那點可憐的主權。獨協?別逗了,它根本不是什麼「新國家」,更沒有什麼超越成員國的「聯邦」權力。這不過是一群主權國家,傻傻地簽了《明斯克協議》和《阿拉木阿塔宣言》這類國際條約,搞出來的區域性合作俱樂部罷了。說穿了,就是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法律地位低到不能再低,完全靠條約綁著。難道你還指望它能變身成聯邦制國家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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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國家國協之性質
💡 獨聯體並非國家,而是主權國家間基於條約形成的同盟關係。
| 比較維度 | 聯邦 (Federation) | VS | 國家同盟 (CIS) |
|---|---|---|---|
| 主權歸屬 | 中央政府擁有主權 | — | 各成員國保有主權 |
| 法律基礎 | 國內法(憲法) | — | 國際法(條約) |
| 國際法人格 | 僅聯邦為單一法人 | — | 各國均為獨立法人 |
💬獨聯體不具備國家人格,僅是主權國家間的協作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