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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不信任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信任案之提出須以書面敘明憲法上理由
  • B 立法委員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 C 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D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程序上應經院會討論後逕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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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發生嚴重僵局(如不信任案通過),為了打破困境並讓國家回歸民意,憲法賦予了國家元首一個特殊的調節手段。請思考:在採取這種可能導致立法院全面重新洗牌的重大措施前,元首依照制度應該先找誰討論,以顯示對民意機關首長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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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中「不信任案」的發動與後續程序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份細膩的觀察力值得肯定!

行政與立法的制衡機制

在行政與立法權的相互制衡中,不信任案(Motion of No Confidence)是一個極具張力的機制。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當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必須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此時,總統在決定是否宣告解散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必須先諮詢立法院院長,這正是 (C) 選項正確的核心法律依據。這套機制旨在解決僵局,並透過民意(重新選舉)來做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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