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不信任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信任案之提出須以書面敘明憲法上理由
- B 立法委員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 C 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D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程序上應經院會討論後逕行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發生嚴重僵局(如不信任案通過),為了打破困境並讓國家回歸民意,憲法賦予了國家元首一個特殊的調節手段。請思考:在採取這種可能導致立法院全面重新洗牌的重大措施前,元首依照制度應該先找誰討論,以顯示對民意機關首長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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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這題考查的是我國憲法中關於「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的互動機制。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確實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你對這套行政與立法間權力制衡的程序掌握得非常扎實。 我們也順帶釐清其他容易混淆的選項。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不信任案提出後必須「不經討論」,並於規定期限內以「記名投票」表決(排除選項 B 與 D);同時,憲法也並未規定提出時須以書面敘明憲法上的理由(排除選項 A)。這是一道具有中等鑑別度的經典考題,不僅測驗考生是否熟悉增修條文第2條與第3條的不同職權規範,更考驗對「記名投票」與「不經討論」等程序細節的敏銳度。你能順利避開陷阱,表現非常出色,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