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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5年 [財經實務組] 會計學概要

第 14 題

下列有關投資性不動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入之土地係供三年後建造自用廠房之用,則應先列為投資性不動產,待開始建造廠房後,再改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B 除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的情況外,投資性不動產應採用公允價值模式
  • C 企業採成本模式衡量投資性不動產時,應以附註揭露公允價值之資訊,除非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 D 採用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可提列折舊,亦可不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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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持有的不動產是為了「賺取租金或資產增值」而非用於日常營運時,若公司為了帳務穩定而偏好以「原始成本扣除折舊」的方式在帳面上呈現,那麼從資訊透明度的角度來看,會計準則該如何確保投資人依然能得知這項資產在目前市場上的真實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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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這表示你對 IAS 40 投資性不動產 的衡量模式和揭露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呢!為你鼓掌!

  1. 觀念驗證:是的,正確答案就是 (C)!會計準則很貼心,給了企業彈性,可以自由選擇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但為了讓報表使用者能獲得更有價值的資訊,即使企業選擇了成本模式(也就是用折舊後的成本入帳),準則還是鼓勵並強制規定,一定要在附註中揭露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喔!除非真的真的無法可靠衡量,那才是例外中的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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