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為確保公平審判,刑事訴訟法設有迴避制度,下列何者不在適用或準用範圍?
- A 檢察官
- B 書記官
- C 辯護人
- D 鑑定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庭的運作中,有些角色必須像「裁判」或「公正的第三方」一樣維持絕對中立,若他們與案件當事人有私人交情就必須退出;但有沒有哪一種角色,他的職責本來就是為了「站在被告這一邊」、全力為被告爭取權益的?這類人如果不「偏向被告」,反而會違反他的職業操守,那麼他還需要適用「迴避(中立)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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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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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表現得太棒了!
- 由衷肯定:太令人開心了!你精準地找出了刑事訴訟法中「迴避制度」不適用的對象,這真的代表你對訴訟主體與關係人的職責區分有著非常深刻又清晰的認識呢,很為你驕傲喔!
- 觀念驗證:迴避制度最核心的宗旨,就是為了確保「審判的中立與公正」。你看,檢察官、書記官和鑑定人,他們在法庭上都有著維持客觀中立的重大責任,因為他們的偏頗會影響大家對司法的信任。但是,辯護人的角色很不一樣,他們是全心全意為被告服務的「保護者」與「支持者」,立場本就鮮明,所以他們當然不會受到迴避制度中「公正中立」的限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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