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懷疑法官執法不公,必能聲請法官迴避
- B 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
- C 法官不依被告聲請傳喚證人,被告即可聲請法官迴避
- D 告發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為了確保請求內容的準確性與留存正式紀錄,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以什麼樣的「媒介」向法院提出請求?此外,在一場訴訟中,是否所有參與者(如證人、告發人)都有權力去挑戰法官的適任性,還是這種權力應僅限於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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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
聲請迴避的法定程序
選項 (B) 完全正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應以書狀舉出具體原因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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