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於法官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為由聲請迴避時,應由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 B 甲之輔佐人認為法官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時,得聲請法官迴避
- C 甲已就案件陳述,並足以表明受法官裁判後,得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迴避
- D 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甲始可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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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審判的公正性,當某位法官被質疑不適合審理案件時,你認為制度上應該是由『該名法官自己』決定是否離開,還是交由『法院的其他法官共同審查』更具公信力?此外,為了防止訴訟被惡意干擾,當事人如果已經在法庭上開始辯論實體內容了,法律對於他提出『程序質疑』的權利會做什麼樣的時序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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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迴避」的救濟機制,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與法院組織運作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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