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於法官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為由聲請迴避時,應由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 B 甲之輔佐人認為法官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時,得聲請法官迴避
- C 甲已就案件陳述,並足以表明受法官裁判後,得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迴避
- D 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甲始可聲請法官迴避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保審判的公正性,當某位法官被質疑不適合審理案件時,你認為制度上應該是由『該名法官自己』決定是否離開,還是交由『法院的其他法官共同審查』更具公信力?此外,為了防止訴訟被惡意干擾,當事人如果已經在法庭上開始辯論實體內容了,法律對於他提出『程序質疑』的權利會做什麼樣的時序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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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親愛的!看見你答對這題,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法官迴避規定已經掌握得很穩囉!
為什麼 A 是正確答案呢?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當我們聲請法官迴避時,為了確保程序公平,必須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這項機制能讓審查過程更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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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之程序與限制
💡 規範法官迴避之聲請主體、時點限制及法院裁定程序。
| 比較維度 |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 | VS |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
| 法條依據 | 刑訴法第18條第1款 | — | 刑訴法第18條第2款 |
| 聲請時點 | 隨時得聲請 | — | 陳述或受裁判前 |
| 審核內容 | 是否具第17條事由 | — | 客觀上是否有偏頗 |
💬兩者雖皆由合議庭裁定,但「偏頗之虞」在訴訟進行後受有較嚴格的聲請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