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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於法官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為由聲請迴避時,應由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 B 甲之輔佐人認為法官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時,得聲請法官迴避
  • C 甲已就案件陳述,並足以表明受法官裁判後,得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迴避
  • D 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甲始可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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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本人被質疑立場偏頗,從「公平審判」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決定這位法官『是否需要離開這個案件』的權力,是應該交由法官本人決定,還是交由一個中立的群體來評斷比較合理?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邏輯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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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關於「法官迴避」制度的細微考點,你判斷得非常精準。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題目,主要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釐清聲請迴避的「程序、主體與時機」,而你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

法官迴避之程序與主體

選項 (A) 是完全正確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時,應由該法官所屬的法院以合議裁定來決定,以確保客觀公正。至於選項 (B) 錯在「輔佐人」並沒有獨立的聲請權,依法只有「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才能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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