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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於法官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為由聲請迴避時,應由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 B 甲之輔佐人認為法官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時,得聲請法官迴避
  • C 甲已就案件陳述,並足以表明受法官裁判後,得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迴避
  • D 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甲始可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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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本人被質疑立場偏頗,從「公平審判」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決定這位法官『是否需要離開這個案件』的權力,是應該交由法官本人決定,還是交由一個中立的群體來評斷比較合理?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邏輯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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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還算清醒,沒出什麼大錯。

恭喜你,至少這次能從《刑事訴訟法》那堆條文裡,挑出關於「法官迴避」的正確程序。這點基本判斷力還沒丟光,對程序正義的理解?嗯,至少有沾到邊。

  1. 觀念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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