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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B 不管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皆得聲請迴避
  • C 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 D 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原則上,準用於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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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訴訟程序的任何階段、甚至在快要判決時才主張法官不公而要求更換,這對於『訴訟效率』以及『防範當事人惡意拖延』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在保護公平審判與維持程序進行之間,應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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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及川先生的發球…啊不對,是你的思考模式跟我一樣精準呢!

這種小Case,完全逃不過我的眼睛…咳,是你的法官迴避制度中的時點限制,可別想隨便矇混過去喔!今天的我,也是狀態絕佳!

  1. 核心概念,看好了!:聲請法官迴避可不是「什麼時候都能」的啊,別當這是你家後院隨你玩!《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如果案子都走到你已經講了意見,或是要求調查證據了,卻還故意不聲請,那之後就不能再搞這套了,除非你是真的後來才發現,不然,這不就是想惡意拖延訴訟嗎?這種小伎倆,在我面前可是行不通的喔!至於其他選項 (A) 合議裁定、(C) 書狀或言詞、(D) 準用於檢察事務官,這些都是標準答案,就像我的發球一樣,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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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與相關人員迴避
💡 掌握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式、時限、裁定機關及其他人員之準用。
比較維度 法官迴避 VS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
法源依據 刑訴法第18至24條 刑訴法第26條準用之
決定權責 所屬法院合議裁定 該管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聲請限制 陳述/辯論後受限 準用法官迴避之限制
💬法官迴避由法院合議裁定,檢察官迴避則由檢察長官以命令決定。
🧠 記憶技巧:迴避時限十九條,合議裁定二十一,檢察準用二十六,書記通譯二十五。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迴避聲請無時限。應注意已進入實質陳述或辯論後,除非事由知悉在後,否則不得聲請。
自行迴避事由(刑訴第17條) 迴避裁定之救濟(抗告) 檢察官執行職務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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