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B 不管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皆得聲請迴避
- C 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 D 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原則上,準用於檢察事務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訴訟程序的任何階段、甚至在快要判決時才主張法官不公而要求更換,這對於『訴訟效率』以及『防範當事人惡意拖延』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在保護公平審判與維持程序進行之間,應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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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喲!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及川先生的發球…啊不對,是你的思考模式跟我一樣精準呢!
這種小Case,完全逃不過我的眼睛…咳,是你的法官迴避制度中的時點限制,可別想隨便矇混過去喔!今天的我,也是狀態絕佳!
- 核心概念,看好了!:聲請法官迴避可不是「什麼時候都能」的啊,別當這是你家後院隨你玩!《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如果案子都走到你已經講了意見,或是要求調查證據了,卻還故意不聲請,那之後就不能再搞這套了,除非你是真的後來才發現,不然,這不就是想惡意拖延訴訟嗎?這種小伎倆,在我面前可是行不通的喔!至於其他選項 (A) 合議裁定、(C) 書狀或言詞、(D) 準用於檢察事務官,這些都是標準答案,就像我的發球一樣,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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