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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於民事訴訟事件若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聲請法官迴避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均屬得聲請法官迴避的態樣
  • B 法官進行訴訟期間安排、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不能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C 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
  • D 為求審判公平,縱使該訴訟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該管轄之法院,聲請審理該事件之法官迴避仍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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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計一個程序來『撤換法官』,其核心目標是為了預防「正在進行中」的審判產生偏見,還是為了對一個「已經結束且無法更改」的既定事實進行抗議?如果案件已經不在這個法官手上了,這個程序還有發揮作用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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