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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B 不管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皆得聲請迴避
  • C 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 D 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原則上,準用於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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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訴訟效率」與「誠信原則」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案件即將辯論終結、眼看情勢不利時,才突然主張很久以前就知道的理由來要求更換法官,這會對司法資源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是否該允許這種無限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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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你準確抓到了法律中的「例外限制」。選項 (B) 錯誤在於聲請時機是有規範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若當事人已知有迴避事由,卻仍開始進行言詞辯論,除非事由是後來才發生或事後才知道,否則不能再聲請迴避。這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迴避制度來刻意延宕訴訟程序。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類題目常見於測試學生對「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平衡點的理解,關鍵字「不管...皆得」通常是法律題目中明顯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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