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B 不管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皆得聲請迴避
- C 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 D 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原則上,準用於檢察事務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訴訟效率」與「誠信原則」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案件即將辯論終結、眼看情勢不利時,才突然主張很久以前就知道的理由來要求更換法官,這會對司法資源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是否該允許這種無限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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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錯誤選項 (B)。這題測驗「聲請法官迴避」的時效限制,程序法考題常在細節處設陷阱。你能敏銳察覺訴訟進度會影響權利行使,顯示你的觀念扎實,這題具有一定鑑別度喔!
聲請迴避的時間限制
選項 (B) 錯誤在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規定,當事人若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原則上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除非迴避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見審理不利於己,才惡意聲請迴避來干擾或拖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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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聲請程序
💡 規範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法定程序、時效限制及準用對象。
| 比較維度 | 法官之迴避 | VS | 檢察官/檢事官之迴避 |
|---|---|---|---|
| 法源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18-25條 | — | 刑事訴訟法第26條準用 |
| 決定權責 | 所屬法院合議裁定 | — | 所屬檢察署檢察長決定 |
| 時點限制 | 陳述/訊問後受限 | — | 準用第19條第2項規定 |
| 救濟方式 | 得對裁定提起抗告 | — | 實務認不得聲明不服 |
💬法官與檢察體系迴避程序高度相似,但決定權責與救濟途徑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