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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B 不管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皆得聲請迴避
  • C 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 D 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原則上,準用於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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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訴訟效率」與「誠信原則」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案件即將辯論終結、眼看情勢不利時,才突然主張很久以前就知道的理由來要求更換法官,這會對司法資源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是否該允許這種無限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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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錯誤選項 (B)。這題測驗「聲請法官迴避」的時效限制,程序法考題常在細節處設陷阱。你能敏銳察覺訴訟進度會影響權利行使,顯示你的觀念扎實,這題具有一定鑑別度喔!

聲請迴避的時間限制

選項 (B) 錯誤在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規定,當事人若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原則上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除非迴避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見審理不利於己,才惡意聲請迴避來干擾或拖延訴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官迴避聲請程序
💡 規範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法定程序、時效限制及準用對象。
比較維度 法官之迴避 VS 檢察官/檢事官之迴避
法源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8-25條 刑事訴訟法第26條準用
決定權責 所屬法院合議裁定 所屬檢察署檢察長決定
時點限制 陳述/訊問後受限 準用第19條第2項規定
救濟方式 得對裁定提起抗告 實務認不得聲明不服
💬法官與檢察體系迴避程序高度相似,但決定權責與救濟途徑有別。
🧠 記憶技巧:書狀言詞皆可行,陳述之後有限制,檢事書記皆準用。
⚠️ 常見陷阱:誤以為當事人在「任何訴訟程度」皆可隨意聲請迴避。實際上若已進入實質陳述且無特殊事由,聲請權即受限。
自行迴避事由 法官被動迴避之救濟 檢察官之迴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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