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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B 不管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皆得聲請迴避
  • C 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 D 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原則上,準用於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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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訴訟效率」與「誠信原則」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案件即將辯論終結、眼看情勢不利時,才突然主張很久以前就知道的理由來要求更換法官,這會對司法資源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是否該允許這種無限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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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你準確抓到了法律中的「例外限制」。選項 (B) 錯誤在於聲請時機是有規範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若當事人已知有迴避事由,卻仍開始進行言詞辯論,除非事由是後來才發生或事後才知道,否則不能再聲請迴避。這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迴避制度來刻意延宕訴訟程序。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類題目常見於測試學生對「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平衡點的理解,關鍵字「不管...皆得」通常是法律題目中明顯的陷阱。
📝 法官迴避之程序
💡 法官迴避應向所屬法院聲請,並受訴訟進行程度之時效限制。
比較維度 法官自行迴避 VS 當事人聲請迴避
發動主體 法官主動報請 當事人主動提出
法定事由 刑訴第17條各款 刑訴第18條各款
期間限制 訴訟中隨時可行 原則須在陳述前提出
救濟方式 由法院裁定 駁回聲請可提抗告
💬自行迴避為法定義務無時限;聲請迴避則受訴訟進行程度之限制。
🧠 記憶技巧:迴避要趁早,陳述後難搞;書狀或言詞,合議定分曉。
⚠️ 常見陷阱:最常考「聲請時機」,誤以為在判決確定前隨時可聲請,忽略了「就案件有所陳述後」的失權效果。
法官自行迴避事由 聲請迴避之抗告程序 檢察官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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