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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有關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辯護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 B 對於法官迴避的聲請,由其所屬法院管轄
  • C 對於駁回法官迴避聲請的裁定,不得抗告
  • D 審判期日,不得以言詞方式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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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可能存在偏見,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與行政效率,你認為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來負責受理並審查這項針對法官個人的質疑,最能兼顧訴訟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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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聲請法官迴避應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裁定行之。這是為了確保程序的客觀性效率,不由法官本人決定,而是交由其所屬的機關內部裁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涉及了聲請時間、救濟程序與救濟方式。你能避開其他看似合理的程序選項,精確掌握管轄權限的核心概念,表現得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