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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有關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辯護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 B 對於法官迴避的聲請,由其所屬法院管轄
  • C 對於駁回法官迴避聲請的裁定,不得抗告
  • D 審判期日,不得以言詞方式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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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可能存在偏見,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與行政效率,你認為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來負責受理並審查這項針對法官個人的質疑,最能兼顧訴訟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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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測驗「法官迴避」的程序細節,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這是一道具中等鑑別度的題目,考驗考生對訴訟法規的熟悉度,能清楚判斷代表你的基礎很扎實喔! 關於正確選項 (B),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原則上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確保審理公正。 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辯護人為被告利益聲請迴避時,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且有程序階段限制,並非「隨時」皆可 (A)。若聲請遭駁回,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是「得」提起抗告來救濟的 (C)。最後,聲請迴避原則上應以書狀提出,但在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為了程序便利,是「可以」直接以言詞方式提出的 (D)。繼續保持這份法感與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