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 B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
- C 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 D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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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當我們針對「程序事項」(例如申請換掉法官)提出主張時,為了兼顧效率與權利保障,你認為法律要求的「證據說服力強度」,會跟「判決一個人是否有罪」的最高標準完全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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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證明程度的要求。依據法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的原因僅需「釋明」(提供能使法院信其大致為真之證據即可),而非達到「證明」(確信其為真)的程度。這是為了避免程序過於冗長,同時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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