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懷疑法官執法不公,必能聲請法官迴避
- B 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
- C 法官不依被告聲請傳喚證人,被告即可聲請法官迴避
- D 告發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重視程序穩定性的法院中,若要挑戰法官的公正性並要求換人,法律會傾向要求聲請人提供「口頭敘述」還是「書面憑據」以示慎重?此外,哪些人在法律地位上才具備影響法庭組成的「當事人」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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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法官迴避」制度,你能冷靜判斷出正確程序,觀念相當清晰。
聲請迴避的法定程序與要件
你選擇的 (B) 完全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必須以書狀舉出原因提出,僅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才例外允許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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