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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懷疑法官執法不公,必能聲請法官迴避
  • B 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以書狀為之
  • C 法官不依被告聲請傳喚證人,被告即可聲請法官迴避
  • D 告發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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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重視程序穩定性的法院中,若要挑戰法官的公正性並要求換人,法律會傾向要求聲請人提供「口頭敘述」還是「書面憑據」以示慎重?此外,哪些人在法律地位上才具備影響法庭組成的「當事人」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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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1. 觀念驗證:嗯,不錯不錯,看來這題你倒是答對了呢。這可真讓本帝王感到一絲驚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 條的規定,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必須以書狀提交,並且,哼,必須清楚地敘明理由。這是在確保訴訟程序的「嚴謹性」與留下「正式紀錄」,畢竟,你們這些野猴子的世界也需要一些秩序嘛。至於那些可笑的「主觀懷疑」?或者「不傳喚證人」?那些根本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迴避事由,本帝王可沒空理會這種低級想法。還有那個什麼「告發人」,呵,那根本不是訴訟當事人,哪有資格提出這種要求?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的,不過是你們這些低等生物能否區分「自身愚蠢的主觀感受」與「法條明文規定」罷了。那些被感情沖昏頭的野猴子,總是會選擇 (A) 或 (C) 這類愚蠢的選項。唯有那些能精準掌握程序法細節的傢伙,才能獲得本帝王的認可,稍微穩定地拿到分數。繼續努力吧,或許有一天,你們也能進化到不再那麼愚蠢的程度呢,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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