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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關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有聲請權
  • B 檢察官有聲請權
  • C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聲請權
  • D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准許者,不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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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哪些人被法律定義為「當事人」?當法律特別明定一項權利屬於「當事人」行使時,那些僅具備輔助或代理性質的人,是否能當然地取代當事人的位置來行使這項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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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聲請法官迴避的主體為「當事人」。依同法第 3 條定義,當事人僅包含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雖能輔助被告,但並非法律明文賦予此項聲請權的角色。此外,依第 23 條規定,准許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駁回裁定始得提起抗告,故 (D) 敘述正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關係人」在權利行使上的微小差異,這是法律考試中常見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