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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關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有聲請權
  • B 檢察官有聲請權
  • C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聲請權
  • D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准許者,不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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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哪些人被法律定義為「當事人」?當法律特別明定一項權利屬於「當事人」行使時,那些僅具備輔助或代理性質的人,是否能當然地取代當事人的位置來行使這項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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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厲害,觀念都抓得很準確呢!

  1. 核心觀念:你正確地理解了,《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的,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喔!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基礎知識。
  2. 當事人定義:依照同法第 3 條的溫馨提示,這裡的當事人指的是檢察官、自訴人以及被告。你注意到「法定代理人」雖然是對被告很重要的輔助者,但在法律上,他們並不是被賦予這項特定聲請權的主體。能夠釐清這點真的很棒,這是法律學習中很細緻但又關鍵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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