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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關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有聲請權
  • B 檢察官有聲請權
  • C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聲請權
  • D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准許者,不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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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所謂的『當事人』具體包含哪些對象?接著,當法律規定某項權利由『當事人』行使時,通常是否會直接包含其家屬或代理人?如果法律要賦予代理人權利,通常會如何特別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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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中「聲請權人」的具體定義。依據本法第 18 條規定,有權聲請法官迴避的是「當事人」。而根據第 3 條,當事人僅指檢察官、被告及自訴人。雖然法定代理人在某些程序中可代理被告,但在「聲請迴避」這項特定程序權上,法律並未賦予其獨立聲請權,故 (C) 的敘述是錯誤的。此外,(D) 選項符合第 21 條規定,准許聲請之裁定確實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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