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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關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有聲請權
  • B 檢察官有聲請權
  • C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聲請權
  • D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准許者,不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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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所謂的『當事人』具體包含哪些對象?接著,當法律規定某項權利由『當事人』行使時,通常是否會直接包含其家屬或代理人?如果法律要賦予代理人權利,通常會如何特別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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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C)。這題主要測驗大家對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定義的熟悉度,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你的基礎觀念很清晰。

聲請法官迴避之主體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只有「當事人」才能聲請法官迴避;而同法第 3 條明定,當事人指的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因此,選項 (A) 與 (B) 均具有聲請權。相對地,「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並不屬於當事人,自然沒有獨立聲請法官迴避的權利,這也是選項 (C) 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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