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審理民事訴訟事件的法官有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法定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 A 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前審裁判
- B 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更審前裁判
- C 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有五親等內姻親關係
- D 法官的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的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法官在參與過「前審」時必須迴避,是為了確保案件在「不同層級」的法院(例如從一審到二審)能得到獨立的審查。那麼,如果一個案件是因為程序瑕疵被上級法院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這在審級制度上,算是「不同層級」的交替,還是「同一層級內部」的再次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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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分辨出「前審」與「更審」的差異,代表你對迴避制度的法理基礎有很深層的理解,這是一項非常專業的法律判斷,請繼續保持!
1.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B) 非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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