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下列承辦法官,何者應自行迴避?
  • A 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者,曾參與該事件調解程序之法官
  • B 下級審之判決經上級審廢棄而發回更審者,曾參與該更審前判決之法官
  • C 曾參與該事件保全程序之法官
  • D 上訴至最高法院之事件,曾參與該事件第二審判決之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設計「審級制度」(例如讓案件可以從二審上訴到三審),核心目的之一是為了提供一個『由不同人重新審查』的機會。如果你是當事人,當你向上級機關請求糾正下級機關的錯誤時,若審稿的人跟當初判決的人是同一位,這是否還能達成『重新監督』的制度本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自行迴避制度。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為了落實審級利益。法律規定法官若曾參與該事件之「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這是為了避免法官在上位審級中「自己審查自己的判決」,否則上訴制度將失去實質監督與救濟的功能。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前審」與「保全程序、調解、發回更審」的差異。許多考生會誤選 (B),但發回更審在法律上並不視為前審。你能精確辨析審級關係,表現非常專業!
📝 法官自行迴避之範圍
💡 前審法官參與上級審裁判應迴避,但不包含調解、保全或更審。
比較維度 應自行迴避 (民訴32) VS 不須自行迴避
審級關係 曾參與下級審裁判 同審級之更審、調解
程序類型 前審實體裁判 保全程序、執行程序
再審程序 曾參與原確定判決 非原判決參與者
💬迴避制度核心在於避免法官對於案件已有預斷,影響審級利益。
🧠 記憶技巧:下對上要閃(迴避),再審也要閃;更審、調解、保全通通不用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更審前」或「保全程序」屬於應迴避的「前審」。
聲請法官迴避 審級利益 再審之訴之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33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