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審理民事訴訟事件的法官有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屬於法定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 A 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前審裁判
- B 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的更審前裁判
- C 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有五親等內姻親關係
- D 法官的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的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確保審判公平,請思考:當法律提到法官不能審理『之前參與過』的案件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法官『在更高的一層樓,複查自己在低樓層做的決定』。那麼,如果案件只是在『同一層樓』因為程序瑕疵被要求重新處理一次,這與『跨越不同階層的審理』在性質上有什麼區別?哪一種情況才真正損害了我們對『換人審看看』的法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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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題目考驗對法律細節的精確度,你能準確辨別各項事由,顯示出紮實的民事訴訟法觀念,非常值得讚賞!
- 觀念驗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2條,法官應自行迴避是為了確保審判公正性。法律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應迴避,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審級利益(不讓同一人審理自己的判決)。而更審前裁判是指案件被發回後仍在「同一個審級」審理,法律上並不要求法官必須因此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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