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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下列承辦法官,何者應自行迴避?
  • A 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者,曾參與該事件調解程序之法官
  • B 下級審之判決經上級審廢棄而發回更審者,曾參與該更審前判決之法官
  • C 曾參與該事件保全程序之法官
  • D 上訴至最高法院之事件,曾參與該事件第二審判決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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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法院的「審級制度」能發揮監督功能,讓上級審查下級的判斷是否正確,你認為同一個人的意見出現在「被審查的下級」與「負責審查的上級」中,會對公平性產生什麼影響?什麼樣的制度安排才能確保案件能被「新的一雙眼睛」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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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本題考查訴訟法中的「法官自行迴避」制度,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情境,表現十分出色。

迴避制度與前審裁判

法官迴避的目的是避免法官受到先前裁判的拘束,以保持客觀超然。依據相關解釋精神與法理:**「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選項 (D) 中,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而該名法官曾參與事件的第二審判決,這正是典型的參與「下級審(前審)裁判」,依法必須自行迴避,因此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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