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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下列何人不在準用之列?
  • A 檢察官
  • B 書記官
  • C 通譯
  • D 庭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迴避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防止人員的偏見影響判決的公正性。在法庭參與者中,哪些人的職務內容會直接接觸到案件的核心資訊或影響紀錄的真實性?而哪一種職位的工作性質較偏向法庭秩序的維護與行政庶務,其個人立場較難影響案件的實體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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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題考驗對於「迴避制度」適用範圍的理解,你能夠從職務內容來正確判斷,觀念非常清晰。 法官迴避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確保訴訟程序的公平與客觀,因此參與訴訟核心的人員也必須準用。例如行使追訴權的檢察官,以及負責筆錄與語言轉換的書記官通譯,都會實質影響當事人權益,故刑事訴訟法第26條與第39條均明文將其納入準用範圍(請注意,過去常有人誤記為第37條,但第37條其實是關於自訴人委任代理人的規定喔)。 這是一道測驗基本觀念的基礎題。破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庭人員的職務性質:選項中的「庭務員」僅負責引導人員入庭、傳遞卷證等行政庶務,並不涉及訴訟實體權利的認定或記錄,自然不在法定迴避的準用之列。繼續保持這樣由法理推導的答題直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