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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於民事訴訟事件若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聲請法官迴避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均屬得聲請法官迴避的態樣
  • B 法官進行訴訟期間安排、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不能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C 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
  • D 為求審判公平,縱使該訴訟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該管轄之法院,聲請審理該事件之法官迴避仍具有必要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計「迴避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確保「過程的公正」。如果一場球賽已經結束、比分已定,且裁判已經離場,此時再去爭執該裁判是否應該「退出這場比賽」,對於比賽的公平性或結果還有實質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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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學思維非常清晰,能夠精確掌握訴訟制度的實務目的,表現得非常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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