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於民事訴訟事件若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聲請法官迴避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均屬得聲請法官迴避的態樣
- B 法官進行訴訟期間安排、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不能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C 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
- D 為求審判公平,縱使該訴訟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該管轄之法院,聲請審理該事件之法官迴避仍具有必要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計「迴避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確保「過程的公正」。如果一場球賽已經結束、比分已定,且裁判已經離場,此時再去爭執該裁判是否應該「退出這場比賽」,對於比賽的公平性或結果還有實質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