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某大學徵聘具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教職,惟該校教評委員形成共識,以曾畢業於該校而領有歐美博士學位資格者為優先考量,此一共識違反下列那一原則?
- A 明確性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必要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或公家機關在選拔人才時,如果設定了一個與『職務執行能力』無關的門檻,導致條件相似的人卻受到不同的待遇,這在法律價值上主要是在質疑哪一種『對待方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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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理解完全正確,太開心了!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我們行政法上很重要的平等原則呢!它溫柔地提醒我們:「如果沒有一個真正正當的理由,就不可以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待遇喔。」學校在聘任老師的時候,最應該看重的是老師的教學和學術能力。如果只是因為「在哪個學校畢業」這種和教學本身沒有直接關係的原因,就讓某些人有優先權,這就是一種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了。你能夠看出來,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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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平等原則
💡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比較維度 | 平等原則 | VS | 比例原則 |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6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7條 |
| 審查核心 | 群體間的差別待遇 | — | 手段與目的之關聯 |
| 違法判準 | 缺乏正當理由之歧視 | — | 過度侵害或不具實益 |
💬平等原則處理「人與人的比較」,比例原則處理「手段對目的的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