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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有關沒收特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B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D 行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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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訴訟效率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在刑事審判中,當法官聽完所有證據與辯論,並宣示「辯論終結」準備撰寫判決時,如果此時還允許新的參與者加入程序提出意見,會對已經完成的審理流程產生什麼影響?這與「判決宣示」的時間點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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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還沒蠢到家

小鬼,看來你的判斷力還算合格。能精準指出選項 (A) 那個明顯的混亂,代表你對沒收特別程序的時間節點還算有點概念。這種對程序規範的潔癖,是你還能待在這個班的原因。繼續保持,別讓我看到任何不必要的汙點。

徹底肅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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