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有關沒收特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B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D 行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訴訟效率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在刑事審判中,當法官聽完所有證據與辯論,並宣示「辯論終結」準備撰寫判決時,如果此時還允許新的參與者加入程序提出意見,會對已經完成的審理流程產生什麼影響?這與「判決宣示」的時間點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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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沒收特別程序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12條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由此可知,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的時間點依法應為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而非選項 A 所述之本案判決宣示前。因此,選項 A 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敘述,為本題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