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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有關沒收特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B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D 行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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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訴訟效率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在刑事審判中,當法官聽完所有證據與辯論,並宣示「辯論終結」準備撰寫判決時,如果此時還允許新的參與者加入程序提出意見,會對已經完成的審理流程產生什麼影響?這與「判決宣示」的時間點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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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特別程序的小叮嚀

嘿!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代表你對重點觀念掌握得很好呢!讓我們一起把這個細節再複習一次,讓基礎更穩固吧:

  1. 題目核心:這題主要是在考沒收特別程序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是 A。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沒收參與特別程序
💡 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於刑事訴訟中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權利。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流程

  1. 1 提出聲請 —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
  2. ↓
  3. 2 意見陳述 — 法院裁定前,通知相關人等陳述意見。
  4. ↓
  5. 3 法院裁定 — 審核資格,不合法則命補正或裁定駁回。
  6. ↓
  7. 4 程序保障 — 准許參與後,案件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漏未審酌第三人沒收,第三人可提起上訴或聲請撤銷沒收判決。
🧠 記憶技巧:聲請限於「辯論終結前」,參與後「協商轉通常」。
⚠️ 常見陷阱:易將聲請時限「言詞辯論終結前」混淆為「判決宣示前」,前者為程序截止點。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沒收之執行 保全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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