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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三 題

三、德商甲公司將在德國製造之含有愛滋病毒及其他傳染病毒之血漿凝血因子濃縮劑,販售至我國。今年 5 月,我國國民乙、丙、丁發現因使用上述商品導致罹患愛滋病及肝炎等傳染病,遂到我國法院對甲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主張本案應適用德國之法律。甲公司雖不爭執侵權行為之成立,惟認為關於準據法之選定應優先考量法庭地之公序良俗,而應以法庭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本件侵權行為之準據法。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討論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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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國際私法的核心邏輯:定性、選法、適用。首先釐清本案為商品製造人責任,指出原告主張適用德國法(侵權行為地法)之法理依據;接著,將焦點放在被告的防禦,精準點出被告企圖濫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的公序良俗條款來規避外國法。解題關鍵在於論述「公序良俗保留」是保護法庭地核心價值的防衛機制,絕對不能淪為加害人減輕責任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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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件涉外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準據法應如何選定?被告得否援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之公序良俗保留條款,排除外國法而適用法庭地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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