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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三 題

三、德商甲公司將在德國製造之含有愛滋病毒及其他傳染病毒之血漿凝血因子濃縮劑,販售至我國。今年 5 月,我國國民乙、丙、丁發現因使用上述商品導致罹患愛滋病及肝炎等傳染病,遂到我國法院對甲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主張本案應適用德國之法律。甲公司雖不爭執侵權行為之成立,惟認為關於準據法之選定應優先考量法庭地之公序良俗,而應以法庭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本件侵權行為之準據法。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討論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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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侵權行為中「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準據法選定,以及「公序良俗保留條款」之適用要件。解題時應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定性並找出準據法(被害人有選擇權),再檢視被告依同法第8條主張公序良俗抗辯是否合理,強調該條款係針對「適用結果」而非「選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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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涉外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準據法應如何選定?被告得否以保護法庭地公序良俗為由,逕行主張適用法院地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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