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四、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男,於 2024 年於我國進行同性婚姻登記(A 國法亦允許同性婚姻),同年底兩人因工作搬到 B 國居住(B 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於 2025 年 5 月,甲男因車禍於 B 國去世,留下於 B 國之不動產一棟,以及於 A 國之存款折算美金 10 萬元。如本件於 B 國法院因繼承涉訟,而 A 國法與 B 國法關於涉外選法法制,與我國採取相同規定,試問乙男得如何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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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際私法中的「先決問題」、「繼承準據法」以及「公共秩序保留」之操作。解題時應將B國的選法規則等同於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先依第58條單一制原則確立繼承之準據法,次依第46條處理婚姻效力之先決問題,最後論述如何透過「內國關連性」與「緩和效力」限縮第8條公共秩序保留之適用,以保障當事人之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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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為在B國法院之繼承訴訟中,應如何定性與選定繼承及婚姻效力(先決問題)之準據法,以及乙男應如何抗辯B國法院不得以「違背公共秩序」為由拒絕承認該同婚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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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婚繼承準據法
💡 處理跨國繼承應先判斷婚姻身分之先決問題,再定繼承準據法。
🔗 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分析鏈
- 1 先決問題判定 — 依涉民法第46條確認婚姻依雙方本國法皆合法成立。
- 2 鎖定繼承準據法 — 依涉民法第58條指向被繼承人本國法,採繼承單一制。
- 3 反致與公序審查 — 依第6條及第8條確認適用外國法結果不違反法院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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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被繼承人國籍法採分割制(不動產依所在地法),則可能產生反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