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四、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男,於 2024 年於我國進行同性婚姻登記(A 國法亦允許同性婚姻),同年底兩人因工作搬到 B 國居住(B 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於 2025 年 5 月,甲男因車禍於 B 國去世,留下於 B 國之不動產一棟,以及於 A 國之存款折算美金 10 萬元。如本件於 B 國法院因繼承涉訟,而 A 國法與 B 國法關於涉外選法法制,與我國採取相同規定,試問乙男得如何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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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際私法之「定性、選法與公序良俗條款」綜合應用。思考時應依序討論:1. 確立法院地法(B國)之衝突規則(同我國);2. 處理「先決問題」(婚姻效力,涉民法第46條);3. 決定「繼承準據法」(涉民法第58條單一制,不分動產不動產);4. 攻防核心:「公序良俗條款」(涉民法第8條),論述承認外國同婚財產效力不違背B國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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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男跨國同性婚姻之配偶身分認定,以及於不承認同婚之法院地(B國)主張遺產繼承時之準據法適用與公序良俗抗辯。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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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婚繼承準據法
💡 處理跨國繼承應先判斷婚姻身分之先決問題,再定繼承準據法。
🔗 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分析鏈
- 1 先決問題判定 — 依涉民法第46條確認婚姻依雙方本國法皆合法成立。
- 2 鎖定繼承準據法 — 依涉民法第58條指向被繼承人本國法,採繼承單一制。
- 3 反致與公序審查 — 依第6條及第8條確認適用外國法結果不違反法院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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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被繼承人國籍法採分割制(不動產依所在地法),則可能產生反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