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臺灣人甲在臺北以未經我國認許之A國公司乙的名義向臺灣人丙訂購精密機床一組,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於臺北訂立買賣契約,並未約定適用何國法律。之後,乙透過甲匯款 600 萬元頭期款給丙。丙依約將貨物運送至A國,並交付予乙,但乙之後消失無蹤,斷絕與丙之所有聯繫。請問本案是否為涉外事件?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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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國際私法中「涉外事件之認定」及「外國法人在臺為法律行為之行為人責任」的定性與選法。解題應先依「涉外因素」判斷本件為涉外事件,接著援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5條及第20條決定準據法,最後結合實體法(《公司法》第19條或《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推導出出賣人丙得向在臺行為人甲主張權利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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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案是否具備涉外因素而屬涉外事件?在未約定準據法之情形下,針對未經我國登記(或認許)之外國公司名義在臺所為之法律行為,當事人間買賣契約之準據法及行為人責任之準據法為何?丙應如何尋求救濟? 【解析】 壹、本案屬涉外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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