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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臺灣人甲在臺北以未經我國認許之A國公司乙的名義向臺灣人丙訂購精密機床一組,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於臺北訂立買賣契約,並未約定適用何國法律。之後,乙透過甲匯款 600 萬元頭期款給丙。丙依約將貨物運送至A國,並交付予乙,但乙之後消失無蹤,斷絕與丙之所有聯繫。請問本案是否為涉外事件?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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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涉外事件需檢視主體、客體或履行地有無涉外因素。救濟途徑需分三階段思考:首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尋找準據法(買賣契約之特徵性債務人住所地法);其次依我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行為人連帶責任)確立實體法上對代理人甲之請求權;最後依《強制執行法》說明取得執行名義後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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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事件是否具備涉外因素而屬涉外事件;無明示約定準據法時之選法規則為何;丙應如何依實體法與程序法向甲或乙主張剩餘價金之救濟。 【解析】 壹、本案為涉外事件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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