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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取得命債務人乙商店(合夥團體)給付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之確定判決,持以聲請對乙商店之合夥人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丙受執行時主張其在甲對乙起訴以前已經退夥,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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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執行力擴張」與「合夥人補充連帶責任」之交錯適用,以及執行當事人受實體不利益時之救濟。解題時應先引出民法第681條及實務見解(院字第918號),說明執行法院對合夥人執行之要件(補充性);次段則針對實體抗辯(退夥),定性為實體法爭議,進而導出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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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合夥團體取得之執行名義,其效力是否及於合夥人?執行法院應如何進行?又合夥人對其合夥關係存否或實體責任有爭執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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