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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保全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法院裁定對乙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6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獲准,甲乃以該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繳納執行費4萬8千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所有之 A 地1筆強制執行(下稱子案),惟債務人所有之 A 地業經執行法院另案債權人丙,以法院命乙給付丙6百萬元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先行查封並進行鑑價拍賣中(下稱丑案),執行法院就子案未再對 A 地查封即逕為併入丑案執行,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子案併入丑案後,丑案債權人丙於 A 地未拍賣前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則丑案是否應將 A 地查封撤銷,再由子案另行查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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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強制執行法上「雙重查封之禁止」與「併案執行」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適用《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2,當先聲請終局執行之債權人(丙)撤回時,後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甲)得延續原查封效力,無須撤銷重封;唯因甲尚未取得終局執行名義,法院接續後僅能維持查封狀態而不得繼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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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先聲請本案執行之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時,後聲請假扣押執行之債權人是否須重新查封,以及執行法院之後續處理方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 A 地經丑案拍賣,以650萬元拍定,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實施分配,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應優先受償之執行費用後,剩餘6百萬元,甲、丙各分得3百萬元,分配期日甲、乙、丙均無異議,執行法院乃將假扣押債權人甲分配之執行費用4萬8千元及債權3百萬元辦理提存,經過一年,甲持本件假扣押保全之債權執行名義即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3百萬元之終局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請發給假扣押強制執行分配所得執行費用4萬8千元及債權3百萬元,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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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假扣押轉本案執行,且「終局判決金額低於假扣押金額」,立刻想到「提存金必須重新計算與分配」。解題兩大步驟:先按實際勝訴金額重算甲的「必要執行費」優先受償額,再將剩餘資金池按甲、丙雙方的「確定債權比例」重新分配本金,切忌直接將提存金全額發放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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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債權人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之債權額低於原假扣押金額時,執行法院對已提存之執行費用與債權分配款應如何處理及重新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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