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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二、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之房地時,應買人甲投標後,於投標時間未屆滿前(即鈴聲尚未響起,標匭仍未封閉前),即向執行法院表示撤回投標,則甲撤回投標之效力為何?又應買人乙於投標單上將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書寫錯誤,然乙係出價最高者,則乙是否得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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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中「投標」的法律性質與「意思表示」之解釋。考生應先將投標定性為私法上之「要約」,並結合民法關於要約到達(投入標匭)及受拘束之規定來處理撤回問題;接著需運用民法第98條意思表示解釋原則,判斷標單記載錯誤是否影響標的物之特定,進而得出是否得標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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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投標單投入標匭後得否撤回(要約之拘束力)?投標書記載錯誤之效力(意思表示之解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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