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二、甲、乙共有之 A 地經確定判決分割成 B、C 二部分,分別歸甲、乙取得,惟 B 地上有乙所有之建物。甲持判決聲請法院點交 B 地時,併聲請拆除該建物。執行法院得否開始執行程序?依何執行方法為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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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分割共有物判決」作為執行名義時之執行力客觀範圍。思考時應先辨明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賦予形成判決點交之執行力,但「點交土地」與「拆除建物」性質不同(交付物之執行 vs. 行為之執行)。須探討分割判決主文未命拆屋時,執行法院得否逕行越權拆除,並依此決定執行法院應採取的執行方法與駁回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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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命拆除建物之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得否作為拆除建物之執行名義?執行法院應如何進行土地之點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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