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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一、債權人大明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判命債務人大中應拆除坐落 A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現有地上物」,及返還系爭土地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為上開執行,大中抗辯系爭土地上原有地上物業於判決確定後滅失,伊另在系爭土地上建造「現有地上物」,臺中地院司法事務官及該院法官先後裁定駁回大明強制執行之聲請及異議,大明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合法之抗告,臺中高分院嗣將原裁定廢棄,並諭知大明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准許。請說明臺中高分院之裁定是否妥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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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執行名義之客觀範圍」與「既判力之基準時」。解題關鍵在於指出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僅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已存在的特定地上物,債務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建造的新地上物並非原執行名義效力所及,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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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確定判決命拆除之地上物於判決確定後滅失,債務人另建之新地上物,是否為原執行名義(確定終局判決)客觀效力所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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