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將「A 地」1筆,面積1公頃,坐落位置、範圍依所附地籍圖說,全部為空地出租與乙,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僅作為露天停車場使用,租期自民國(下同)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三年,每年租金新臺幣2百萬元,甲、乙雙方於105年12月31日共同請求法院公證人就該租賃契約作成公證,公證書並載明:「甲、乙雙方約定乙應於租期屆滿時,將 A 地全部原狀返還予甲,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乙於108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未將 A 地交還予甲,甲乃持上開公證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對乙核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惟乙置之不理,嗣執行法院履勘現場結果,假設下列兩種情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甲將「A 地」1筆,面積1公頃,坐落位置、範圍依所附地籍圖說,全部為空地出租與乙,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僅作為露天停車場使用,租期自民國(下同)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三年,每年租金新臺幣2百萬元,甲、乙雙方於105年12月31日共同請求法院公證人就該租賃契約作成公證,公證書並載明:「甲、乙雙方約定乙應於租期屆滿時,將 A 地全部原狀返還予甲,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乙於108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未將 A 地交還予甲,甲乃持上開公證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對乙核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惟乙置之不理,嗣執行法院履勘現場結果,假設下列兩種情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於甲交付 A 地後,並未自己占用,隨即將 A 地全部轉租予丙經營露天停車場,現 A 地為丙占用中,丙拒絕遷讓,執行法院可否逕對丙強制執行?(10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定位核心爭點:公證書(執行名義)的「主觀效力範圍」。接著檢視次承租人丙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繼受人」或「為當事人占有」之要件,最後結合第99條不動產點交之規定,判斷執行法院能否逕予解除第三人占有。
小題 (二)
乙於甲交付 A 地後,未得甲之同意擅自在 A 地內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鋼骨造「B 平房」1千平方公尺,作為室內收費停車場,並僱用丁在 B 屋內當收費員,甲向執行法院請求丁應遷出 B 屋,乙應拆除 B 屋並將 A 地全部騰空返還甲,惟乙、丁均向執行法院表示拒絕遷出暨拆屋還地,執行法院應否准甲所請,對乙、丁為強制執行?(15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公證書執行名義之客觀效力範圍」與「占有輔助人之認定」。思考時應先判斷『交還土地』之公證書可否作為『拆屋』之執行名義(實務採否定見解);其次認定受僱人丁屬民法上之『占有輔助人』,最後依附屬關係綜合判斷執行法院應否准許甲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