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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一、債權人甲持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否以乙於發票時係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由,裁定駁回甲之執行聲請?如乙遭受執行,其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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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區分執行法院的「形式審查權」與受訴法院的「實體審查權」,確認執行法院不得審查實體爭議。接著針對本票裁定此類「無實體確定力之執行名義」,思考債務人面臨實體爭議(如限制行為能力人發票無效)時,應如何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搭配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以保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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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對執行名義有無實體審查權限?對於無實體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債務人遇有實體法上之抗辯應如何救濟? 【解析】 壹、執行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甲之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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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裁定執行與救濟
💡 執行法院僅採形式審查,債務人應提異議之訴與聲請停止執行。

🔗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救濟流程

  1. 1 債權人聲請 — 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執行。
  2. 2 形式審查 — 執行法院僅審查執行名義外觀,不理實體爭議。
  3. 3 異議之訴 — 債務人依強執法§14 II 提起異議之訴救濟。
  4. 4 停止執行 — 依強執法§18 II 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別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與第2項之適用時機。
🧠 記憶技巧:先分形式與實體:法院看形式,債務人打實體(異議之訴+停止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執行法院能直接裁定撤銷執行。切記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不得審酌發票人是否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執行名義之種類 債務人異議之訴 執行名義之實質確定力 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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