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二、債權人乙以普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甲所有之不動產查封拍賣,丙於民國 105 年 5 月 5 日以 60 萬元拍定得標,惟因未依限繳足價金,執行法院遂定期再拍賣上開不動產,於同年 7 月 7 日由丁以 50 萬元拍定得標,惟戊以普通債權額 40 萬元之執行名義,於同年 6 月 6 日具狀聲明參與分配。則執行法院應如何分配上揭拍賣所得價金?學說或實務上如有不同意見,請一併加以申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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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拍定後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與「期間有新債權人參與分配」,應立刻聯想兩大爭點: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確認「可分配總金額」是否包含原拍定人應補繳之差額;二是依同法第32條判斷該參與分配是否逾期,必須點出實務與學說對於「再拍賣程序是否重新起算參與分配終期」的重大分歧,並分別列出兩種見解下的具體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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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再拍賣程序中,原拍定人未繳足價金之差額負擔責任,以及另案債權人於再拍賣期日前聲明參與分配,是否發生逾期之失權效果及如何分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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