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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強制執行程序應分配予假扣押債權人甲之金額,經執行法院於民國 107 年 6 月 26 日依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後段辦理提存後,嗣甲持法院核發於同年 7 月 20 日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領取前開提存款,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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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104年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修法後效力變動,與假扣押提存款領取要件之連動關係。解題時應先點出修法後確定支付命令已無「既判力」,進而說明其因無法證明實體權利確實存在,尚不得直接領取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提存之款項,並補充實務上應如何透過「假扣押轉終局執行」程序解套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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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債權人持104年修法後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之「確定支付命令」,是否得直接聲請領取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提存之假扣押分配款?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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