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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德國人 A 住於臺北,受僱於我國 B 軟體公司,雙方契約中約定 A 於任職 B 軟體公司期間之電腦程式軟體創作(系爭軟體),其權利歸屬雙方共有。契約並約定以新臺幣結算薪資跟系爭軟體出售之權利金。但契約並未約定契約之準據法。 其後 A 欲離職返回德國,B 雖未拖欠薪資,但 B 不願意結算權利金給A。B 主張,依據我國法律規定,A 職務上之創作,權利應該屬於 B。試依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該契約之準據法為何?(13 分) (二)系爭軟體權利歸屬,其準據法為何?(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該契約之準據法為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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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民事事件的「定性」與「選法」邏輯。考生應先指出當事人具涉外因素,將法律關係定性為「勞動契約」,再引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勞動契約未約定準據法時的特別規定(勞務提供地法),最後涵攝事實推導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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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具涉外因素之勞動(僱傭)契約,於當事人未明示約定準據法時,應如何選定應適用之法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系爭軟體權利歸屬,其準據法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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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智慧財產權歸屬之定性與選法。看到『受僱期間』與『軟體創作』,應立即聯想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職務上之發明或創作』的特別規定(第42條第2項),並將其準據法與第一題的『僱傭契約準據法』進行連結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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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電腦程式軟體創作,其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之準據法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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