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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三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載貨證券準據法之規定為何?實務見解又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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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想到載貨證券具有「物權」與「債權」的雙重性質,在國際私法上必須先進行「定性」。答題應先點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關於物權效力的明文規定(發行地法),接著論述實務見解如何透過「區分說」將運送人與持有人間的損害賠償爭議定性為運送契約關係(債權效力),進而適用第20條(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最密切聯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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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兼具「物權」與「債權」之雙重性質。在涉外民事事件中,法院必須先依「定性」法則確認爭議類型,方能正確選定準據法。 【論述】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明文規定(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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