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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三 題

一國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於非判決國法院為何可能需要被承認?其受承認時,學理與各國立法例上,大致有何種不同規範態度與立法方式?此外,我國現行法制在對外國判決(不含大陸與港澳)之承認與執行上的規定是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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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思考國際私法上承認外國判決的法理基礎(如國際禮讓說、既得權說)及避免重複訴訟的訴訟經濟目的。接著分析各國立法例上「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之差異。最後,必須精準點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自動承認主義與消極要件)與《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判決宣示許可執行)的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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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承認與執行,旨在解決國家司法主權之屬地性與當事人跨國私權保障之衝突。我國法制對此採「自動承認」與「形式審查」原則,並輔以許可執行程序以貫徹其執行力。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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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 我國採自動承認與形式審查,執行則須經法院許可判決。
比較維度 判決之承認 VS 判決之執行
法源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強制執行法第4-1條
生效方式 自動承認(不待宣告) 須經許可執行判決
審查範圍 消極要件之形式審查 同左,不重審實體
法律效力 發生既判力、爭點效 取得執行力(名義)
💬承認係自動發生效力以保障既得權;執行則須透過許可執行之訴換取本國執行力。
🧠 記憶技巧:承認看四點(管送公互),執行要起訴,實體不重審。
⚠️ 常見陷阱:易混淆「承認」與「執行」之程序,誤以為外國判決一旦承認即具執行力,或誤認承認須經法院裁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 家事事件法第140條 間接管轄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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