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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三 題

三、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明文規定中,「當事人意思」在那些法律關係中當作名義上或實質上選法之連繫因素?請至少舉三處之法條規定,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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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主原則」。考生應快速掃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各編(債權、物權、親屬),找出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法的條文(如第20條契約、第47條夫妻財產制、第54條離婚)。答題時應結構化列出法條依據、法律關係,並設計具體的跨國案例以符合「舉例說明」之要求,最後可簡述選法自由在不同領域的限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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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係指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特定國家之法律,作為其涉外法律關係之準據法。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為尊重當事人意願並追求法律關係之安定性,在特定領域中將「當事人意思」作為選法之連繫因素。以下舉三處法條規定並說明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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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法意思自主原則
💡 當事人合意選擇準據法,依財產或身分關係受不同程度之限制。
比較維度 財產法(契約) VS 身分法(夫妻財產/離婚)
選法範圍 原則上無限制,可選第三國法 有限,僅限一方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形式要件 明示或默示(第20條第1項) 必須以「書面明示」為之
立法目的 尊重私法自治及交易預測可能性 維護倫理關係、公益及身分安定
💬財產法採廣泛意思自主;身分法則採受限之意思自主。
🧠 記憶技巧:財產契約隨便選,身分法律限三點(本國、住所、書面顯)。
⚠️ 常見陷阱:易忽略身分法選法僅限「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且必須符合「書面明示」之形式要件。
客觀聯繫因素 特徵履行說 定性問題 反致制度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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