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三 題
三、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明文規定中,「當事人意思」在那些法律關係中當作名義上或實質上選法之連繫因素?請至少舉三處之法條規定,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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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主原則」。考生應快速掃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各編(債權、物權、親屬),找出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法的條文(如第20條契約、第47條夫妻財產制、第54條離婚)。答題時應結構化列出法條依據、法律關係,並設計具體的跨國案例以符合「舉例說明」之要求,最後可簡述選法自由在不同領域的限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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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係指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特定國家之法律,作為其涉外法律關係之準據法。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為尊重當事人意願並追求法律關係之安定性,在特定領域中將「當事人意思」作為選法之連繫因素。以下舉三處法條規定並說明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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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意思自主原則
💡 當事人合意選擇準據法,依財產或身分關係受不同程度之限制。
| 比較維度 | 財產法(契約) | VS | 身分法(夫妻財產/離婚) |
|---|---|---|---|
| 選法範圍 | 原則上無限制,可選第三國法 | — | 有限,僅限一方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 形式要件 | 明示或默示(第20條第1項) | — | 必須以「書面明示」為之 |
| 立法目的 | 尊重私法自治及交易預測可能性 | — | 維護倫理關係、公益及身分安定 |
💬財產法採廣泛意思自主;身分法則採受限之意思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