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我國男子甲與越南女子乙5年前於臺灣結婚,婚後定居我國。乙於2年前以探親為由,返回越南,之後多次拒絕甲之懇求回台居住。甲認為已無維持婚姻的必要,在我國法院對乙提起離婚之訴。請問本案是否為涉外事件?我國法院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法院又應如何決定其原因之準據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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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際私法之基本操作三步驟:「定性(是否為涉外事件)、管轄(有無國際管轄權)、選法(準據法之決定)」。作答時應先依當事人國籍指出涉外性質,次以《家事事件法》第53條確立管轄權,最後精確引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之階層式連結因素(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推導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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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案是否具備涉外因素而屬涉外事件、我國法院就跨國離婚事件有無國際管轄權,以及應如何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決定離婚之準據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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