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我國男子甲與越南女子乙5年前於臺灣結婚,婚後定居我國。乙於2年前以探親為由,返回越南,之後多次拒絕甲之懇求回台居住。甲認為已無維持婚姻的必要,在我國法院對乙提起離婚之訴。請問本案是否為涉外事件?我國法院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法院又應如何決定其原因之準據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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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類題型,應遵循國際私法三大步驟:「定性(是否涉外)、管轄(家事事件法)、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先以當事人國籍點出涉外因素,次引家事事件法第53條確立我國管轄權,最後依涉民法第50條之「階梯式連結點」推導離婚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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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案涉外性質之認定、家事事件法國際管轄權之判斷,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離婚準據法之階梯式選定邏輯。 【解析】 壹、本案屬涉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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