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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四、試舉我國法律明文賦予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事件享有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規定,並加以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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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時,切忌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準據法選定)與「國際裁判管轄權」(法院有無審判權)混淆。我國對於一般財產性質之涉外民事事件,並無一般性的明文管轄規定,實務多採「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或「法理」。因此,看到「明文賦予」四字,應立刻聯想到具備強烈屬人與公益色彩的《家事事件法》與《非訟事件法》中的特別規定,列舉法條並論述其立法背後之法理(如保護內國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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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關於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我國並無一般性之統一法典。一般財產權爭議多由實務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或「重大牽連關係」等法理決定。然而,涉及身分關係與高度公益色彩之事件,為保障我國國民權益及社會秩序,我國立法者於《家事事件法》與《非訟事件法》等特別法中,有明文賦予我國法院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規定。茲舉要說明如下: 【論述】 一、婚姻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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