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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四 題

四、試舉我國法律明文賦予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事件享有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規定,並加以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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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時,切忌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準據法選定)與「國際裁判管轄權」(法院有無審判權)混淆。我國對於一般財產性質之涉外民事事件,並無一般性的明文管轄規定,實務多採「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或「法理」。因此,看到「明文賦予」四字,應立刻聯想到具備強烈屬人與公益色彩的《家事事件法》中的特別規定,列舉法條並論述其立法背後之法理(如保護內國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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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關於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我國並無一般性之統一法典。一般財產權爭議多由實務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或「重大牽連關係」等法理決定。然而,涉及身分關係與高度公益色彩之事件,為保障我國國民權益及社會秩序,我國立法者於《家事事件法》等特別法中,有明文賦予我國法院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規定。茲舉要說明如下: 【論述】 一、婚姻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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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事件國際裁判管轄
💡 掌握身分事件與死亡宣告之明文管轄規定及其背後法理。
  • 婚姻事件:家事事件法第53條採國籍與住居所連結,旨在防止「跛腳婚姻」。
  • 親子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9條準用第53條,核心法理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死亡宣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為保護內國利害關係人與財產秩序。
  • 一般原則:財產權爭議法無明文,實務類推適用民訴法或基於重大牽連關係定之。
🧠 記憶技巧:婚姻53親子69,死亡宣告涉外11;財產類推法理尋,身分明文保安定。
⚠️ 常見陷阱:易將家事法第61條之「國內土地管轄」誤認為「國際裁判管轄」之依據。
法庭不便利原則 重大牽連關係 外國裁判之承認與執行 身分關係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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