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於民國(以下同)100 年間取得「小婦人及圖」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小吃餐廳」服務及「水餃、牛肉麵、酸辣麵」等商品,甲隨後在北中南之六都設點經營餐飲業。嗣後甲發現,乙在臺中大里區以「小婦人水餃」之名經營餐飲業,於鄰里間小有名氣,甲因而於 101 年底委請律師發函,要求乙停止商標之侵害行為。乙認為其自 65 年起即開始營業,置之不理並繼續營業,且於 103年間在臺中烏日高鐵站新設「小婦人水餃」之店面;除此之外,乙亦授權丙使用「小婦人水餃」,在烏日以外之其他高鐵站新設店面。請從商標法相關規定之規範意旨與法律性質,分析乙之行為、丙取得授權後經營「小婦人水餃」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之侵害?(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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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商標法上之「善意先使用」抗辯(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解題時應將事實切為三段分析:1. 乙於大里區之原營業(符合要件);2. 乙於烏日站之擴張營業(探討『原使用範圍』之界線);3. 丙之授權經營(探討善意先使用權利之不可分割性與授權限制),依序進行法條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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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自創設以來於大里區之經營行為、於烏日高鐵站擴大營業之行為,以及丙受乙授權於其他高鐵站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對甲「小婦人及圖」商標權之侵害?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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