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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二 題

甲為「滷餵」商標之權利人,經智慧財產局民國(下同)109 年 1 月 15 日核准公告在案。該商標指定使用於「小吃店、餐飲」之類別,商標圖樣為略經設計之金色放大文字,右側結合黑色小字「頂級滷味 luwei」。乙於 109 年 2 月間開始經營「滷芝」小吃店,販售滷味相關產品。儘管未註冊商標,但由於口味特殊,又善於社群行銷,每份滷味皆以有紅色設計字體印製「滷芝」字樣的白色紙盒包裝,引起一陣時尚滷味風潮,知名食記網紅更曾前往拍攝。後因疫情影響,「滷芝」於 109 年 10 月起暫停歇業。甲主張乙使用「滷芝」文字於小吃店、餐飲等服務,構成侵害其「滷餵」商標權。試問依我國商標法,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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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界定乙將『滷芝』印在包裝盒上的行為是否符合商標法第5條的『商標使用』定義。接著,檢驗是否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的侵權要件,核心在於運用『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探討『滷』字為說明性文字導致識別性低,進而判斷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與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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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於小吃店及滷味包裝上使用「滷芝」字樣,是否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之商標權侵害?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而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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