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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自民國(下同)105 年起共同經營小吃店,店名為「豪豪初飯」。嗣因疫情期間來客量大減,在入不敷出情況下,雙方遂於 111 年 4 月 1日結束該小吃店之營業。其後,疫情趨緩,甲於 112 年 1 月 5 日另覓店址,獨自再開小吃店,並延續使用「豪豪初飯」作為店名。乙則於 112年 2 月 1 日以「豪豪初飯」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飲食店、小吃店等服務。乙提出申請翌日即向甲告知申請商標乙事,並詢問甲是否有意再次合作開店,惟甲表示婉拒。乙之商標申請案於 112 年 6 月 1 日獲准註冊並經公告。乙於同月 5 日委請律師發函,要求甲停止侵害系爭商標行為,然甲認為其行為並不構成商標使用,故未置理並繼續營業。請附理由分析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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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題目僅問「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故核心在於檢驗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之要件,包含「行銷目的」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切忌直接跳答商標侵權或善意先使用抗辯,必須先嚴謹完成客觀行為屬性之法律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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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將「豪豪初飯」作為小吃店店名對外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上之「商標使用」? 【解析】

小題 (二)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系爭商標權之罪責?(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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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商標法中「商標使用」之定義、「善意先使用」之抗辯事由及「侵害商標權罪」之主客觀要件。作答時應先界定甲以店名營業是否屬商標使用,接著檢視其使用時間點(甲於乙申請前已開始使用)是否符合善意先使用規定,最後綜合論述其是否該當商標法第95條之客觀侵權與主觀故意,藉此推導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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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以「豪豪初飯」作為小吃店名稱是否屬商標使用?甲之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先使用規定而得阻卻違法?甲是否具備侵害商標權之主觀故意而應負刑事罪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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